《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(试行)》

时间:2017/11/21 09:34:00  来源:   作者:   点击:

为了加强我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考核,提升一流学科建设水平,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的《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(试行)》于近日公布评估对象都有谁?评估目的是什么?评价结果有什么用?

 评 估 对 象  

3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;列入“十三五”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其它A类和B类学科。

 评 估 目 的  

通过建设绩效评估,形成激励先进、优胜劣汰的建设机制,引导各一流学科“汇聚一流资源,建设一流师资,培育一流团队,产出一流成果,培养一流人才”,促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,全面提升我省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和水平,为争取入选国家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
 评 估 原 则  

建设绩效评估按照“分步实施、分类评价、聚焦重点、突出业绩、客观公正”的原则实施。

分步实施建设绩效评估分年度建设评价、中期评估、期满验收三个阶段逐步实施,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。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建设报告制度,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标《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》开展“年度建设评价”;“中期评估”和“期满验收”采用量化指标考核,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。“年度建设评价”侧重纵向比较,突出过程管理,重点研判学科建设进展;“中期评估”和“期满验收”侧重横向比较,突出产出导向,重点研判学科建设水平。分类评价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,按照一流学科类别、培养层次、学科大类进行分类分层评价(见附件1),分别作出各评价组别的考核结果。聚焦重点实施“重点突破指标清单”(见附件2),对于在学科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影响的突出成果、突出贡献,经认定符合清单内容的,在年度建设评价、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相应指标免予考核。突出业绩以《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》为依据,重点评估各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情况;以建设绩效为杠杆,实现资源配置与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。客观公正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过程中,同一学科类别、层次、属性,采用同一评估指标、同一指标权重衡量评价;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单位,并结合有关信息平台和公共数据进行采集,力求客观可靠,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。

 评 估 方 式  

年度建设评价

1.一流学科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,在建设周期内的每年年末认真对照《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》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,开展年度建设工作情况总结,撰写年度建设报告(见附件3),并在学科内部公开,接受学科成员监督。

2.一流学科所在单位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,组织开展学科年度建设评价,并将评价结果(见附件4)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省教育厅备案

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

1.省教育厅根据各评价组别的考核指标和指标权重(见附件5),组织开展量化评估和考核,确定考核结果。其中,浙江大学根据国家“双一流”建设要求,自主确定一流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指标及权重,自主开展评估和考核,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2.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考核结果分为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三个等级。除满足“重点突破指标清单”要求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的学科外,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的学科,考核结果为优秀;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学科,考核结果为不合格;其它学科的考核结果为合格。

3.中期评估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;期满验收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。

4.取得“重点突破指标清单”所列内容的,由学科提出相应免予考核的申请和佐证材料,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认定;

5.根据评估需要,省教育厅可要求相关单位补充相关数据,或提供相应的支撑清单、佐证材料

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建设期内,相关学科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力问题,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,在意识形态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端、重大群体性事件、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,以及发生重大学术不端等,依责任与后果,相应核减考核分值、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。

  

1.年度建设评价结果是各单位自主开展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。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主要建设目标的学科,所在单位应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,自主进行动态调整,报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确认。

2.中期评估结果是省教育厅实施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,撤销一流学科建设资格,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厅局按照各单位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。

3.期满验收考核结果是遴选下一轮省一流学科的重要依据。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科,将给予持续稳定支持,在下一轮省一流学科遴选中优先支持。

附件1:浙江省一流学科分类分层评价组别划分表

说明:

1)省重点建设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和A类一流学科分2个评价组别分别考核,B类一流学科分6个评价组别分别考核;

2)本表所称的“研究生培养”是指在获批省一流学科建设时已具有研究生(含专业学位研究生)培养资格的学科;“本科生培养”是指在获批省一流学科建设时仅具有本科生培养资格的学科。

附件2:重点突破指标清单

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年度建设评价、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,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“优秀”:

1.学科入选国家“双一流”建设;或者符合国家“一流学科”建设高校遴选标准;或者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最新学科评估中进入全国前10%或绝对排名前5;

2.学科进入全球ESI排名前1‰(ESI学科领域由多个一级学科支撑的,由学校确定实际贡献最大的1个一流学科纳入统计;当全球ESI排名跌出相应排名时不再纳入本清单统计。下同);

3.学科自主培养1名“两院”院士,或者全职引进1名65周岁及以下“两院”院士;

4.学科教师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;或者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5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;或者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5获得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;或者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3获得1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科)一等奖;

5.B类一流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最新学科评估中进入全国前20%,或进入全球ESI绝对排名前500名;

6.B类一流学科自主培养1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或长江学者或国家“杰青”,或者自主培养2名及以上其他国家级人才(具体标准见附件3);

7.B类一流学科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3获得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年度建设评价、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,相应的一级指标得分为满分:

1.学科进入全球ESI绝对排名前500名,或者B类一流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%,“学科影响力”一级指标为满分;

2.学科自主培养1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或长江学者或国家“杰青”,或者自主培养2名及以上其他国家级人才,或者获得1项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;B类一流学科全职引进2名及以上国家级人才,“师资队伍建设”一级指标为满分;

3.学科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3获得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;或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科、科学技术)二等奖;B类一流学科以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名前3获得1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科学技术)一等奖或全国美展金奖;或者以第一作者、通讯作者在《科学》《自然》《细胞》等世界顶尖学术刊物(正刊)上发表论文,“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”一级指标为满分;

4.学科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,或者B类一流学科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,“人才培养”一级指标为满分。

(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教育之江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IDRh_GEKacLO-whdiqBZYQ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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